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关于“当加盟店倒闭、跑路了,总店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应该纳入《条例》引人关注。因为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纳入,将会跟《民法》相背。而荔枝新闻记者4月27日从江苏省消协了解到,如果不纳入,将会助长加盟店的失信行为。
江苏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一直在跟踪《条例》的进展情况。据他介绍,这一表述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一些人认为跟《民法》相抵触:
“现在有一些《民法》理论家们,反对总店对加盟店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加盟总店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或者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他们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它跟加盟总店是法人对法人,或者法人企业对个体工商户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是在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
但是消协组织认为,消费者为什么会去选择连锁业态的加盟店,而不会去选择那些单个的企业、经营者?就是因为这里面捆绑了消费者对总店的“信任利益”:
“消费者对连锁经营总部的“信赖利益”在里面。即对于连锁经营总部,我们相信,售后有保障。所以消费者才会更多的会去选择商业连锁业态下的经营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让消费者吃亏上当的恰恰就是这些加盟店。比如美容美发、健身、洗浴、洗衣洗染行业,还有宠物行业的连锁店,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个美容店,今天在发卡,明天就跑了。去找加盟总部,总部说跟我没有关系,因为这卡不是我发的。”
那么连锁加盟经营的总部、总店,对它所发展的这些加盟店,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童天武认为:
“《商标法》规定,当被许可人的产品侵权了,商标许可认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点也做了确认。我觉得,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应当引入我们的商业业态下的连锁经营业态。否则,这个连锁经营的业态,就是一个有点是病态的经营方式。”
不管是否病态与否,生活中,这种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正在普遍化。4月25日,荔枝新闻记者跟随南京市工商局组织的“媒体基层行“来到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沙洲分局。分局局长许涛介绍,他们已经处理多起类似事件:
“群体性投诉还是很多的,主要集中在健身行业。因为我们这里有七八家大型健身会所,光知名健身连锁店就有5、6个。去年我们就遇到一起,他在装修的时候, 就开始大肆打广告,说我们将在5月份开业,最后遥遥无期。人家办了卡以后, 一办就是几千块,这个我们处理起来确实很麻烦。”
荔枝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条例》正处在第三轮征求意见中,而是否纳入“承担连带责任”,仍没有最终确定。童天武:
“加盟总店对各连锁店,他收加盟费、收管理费。那你既然收人家的加盟费、管理费,那你就有监督的责任。如果建立了这种赔偿责任的话,那么可以更好地营造连锁经营的业态,使它更健康的发展,让消费者更信赖连锁经营的经营者。我们觉得,这样的制度设定,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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