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警方出击 摧毁活跃在苏皖交界一带的吸贩毒团伙

2016年04月13日 22:40:00 | 作者:郭婷 张龙俊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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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连日来的寻线追踪,近日,南京公局六合分局会同市局禁毒支队在安徽天长警方的积极配合下,摧毁了一个活跃在六合区苏皖交界一带的吸贩毒团伙,抓获贩毒嫌疑人5名,缴获冰毒1.5公斤、海洛因30克,成功斩断一条由广州流入苏皖两省的贩毒通道。

  据了解,这是六合警方今年3月份开展 “扫毒安宁”整治行动以来,缴获毒品最多的一起案件。

  案件经营中发现涉毒线索

  3月底,六合警方在案件经营中发现六合籍青年王勇(男,六合人)与我市涉毒人员联系频繁,并多次空港往来于南京和广州,且和广州一关系人联系频繁,而该广州关系人多次从广州乘坐大巴到天长,然后到六合地区和王勇接头,随后发现王勇有向“下家”发货的轨迹。据此警方推断王勇有重大贩毒嫌疑,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并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相关工作。经过缜密侦查,专案组很快明确了嫌疑人身份及王勇毒品来源。

  便衣“贴身”零距离跟踪张网以待

  4月6日专案组通过相关工作获悉,广州关系人陈东(男,湖南人)再次携带毒品于当日下午1点左右从广州乘坐大巴前往安徽省天长市。分局领导在听取汇报后,深入一线亲自指挥,立即决定选派两名经验丰富办案民警,迅速从南京赶往大巴必经路线江西南昌,争取乘坐同一辆大巴与嫌疑人“贴身”进行跟踪观察,并指派另一组办案民警成立抓捕组张网以待。当日夜里11点左右,跟踪观察的两名民警在南昌顺利登上该趟大巴车,并成功发现嫌疑人陈东。发现陈东后,民警并没有立即实施抓捕,而是选择在其前方座位“零距离”看守。

  4月7日凌晨6点许,当大巴从宁合高速公路进入安徽滁州市全椒县省道时,另一路蹲点守候在此的跟踪组也及时发现大巴并随后进行实时跟踪策应。早上8点左右,大巴行至安徽天长市平安南路附近时,嫌疑人陈东下车,一路“贴身”跟踪的便衣民警一路追随,带嫌疑人注意力不集中时,迅速上前将其扑倒,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中缴获疑似毒品冰毒约1.5公斤,海洛因约30克。

  毒贩躲安检扮旅客坐大巴运货

  与此同时,专案组迅速开展其他几路收网工作,分别在天长市天康中路附近成功将前来接应的王勇抓获,并在六合区范围内将下家朱海(男,南京市区人)、邓飞(男,湖北人)、赵凯(男,湖北人)等4人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有着多年缉毒经验的办案民警分析并介绍本案,狡猾地嫌疑人陈东放弃了乘坐飞机、火车等较快的交通工具,而选择乘坐大巴运货就是为了躲避较为严格的安检。而此案中,嫌疑人更是狡猾到没有选择在大巴站内上车,而是选择在大巴临时停靠点上车,就是为了避免站内工作人员检查。此外,陈东没有携带任何行李,而是选择将毒品藏在自身携带的私人挎包中另一方面是防止公路检查站民警检查。

  警方提醒:远离毒品,关爱未来

  同时,警方在此提醒,“远离毒品,关爱未来”,对每一个人而言,这决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毒品带给人类的只会是毁灭。吸毒于国、于民、于己有百害而无一利。毒品摧毁的不但是人的肉体,也是人的意志。在此号召大家要积极宣传毒品的危害,自觉地与吸毒、贩毒等不法行为作斗争,珍爱生命,终身远离毒品、拒绝毒品。

  相关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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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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