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一公司因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处以了10万元罚款。
2015年,苏州市工业园区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向永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出售一批变电设备,货款共计14万元,并在合同上载明在规定期限内结算完毕。华信公司因迟迟收不到货款,便将永达公司诉至园区法院。经调解,两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永达公司承诺在2015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货款14万元分5次支付给原告,并且表示履行期内如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华信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调解书生效后永达公司打起了拖延战术,以公司经营困难、外债收不回等借口搪塞,华信公司根本没有收到一分钱的货款,百般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永达公司寄出了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通知等文书,永达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财产。最终双方商定履行方案,永达公司同意以支票履行执行款。此外,承办法官明确向永达公司负责人说明,承兑支票时因账上无款退票导致执行款无法履行的,法院将对永达公司处5-100万元罚款,并对永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处拘留15日处罚。
原以为该案到这里已经告一段落,华信公司在承兑支票时被银行告知账户余额不足,遭到退票。承办法官收到这个消息后,赶到了永达公司所在地,发现永达公司仍在正常经营运转,之前所称的“公司经营困难”并不属实,便当场予以查封。公司遭到法院查封后,永达公司负责人才带着全部履行款出现,表示愿意当场缴清履行款,解决该案。最终,虽然永达公司全额履行了执行款,但是因其拒不报告财产、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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