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3月16日),南京溧水法院洪蓝法庭审理了一起纠纷案,案情是:4 个朋友晚上一起去吃烧烤,其中22岁的赵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另一个朋友回家,结果途中撞上路边的大树桩,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将共同饮酒的其他3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十三万多元。
法庭上,原告是死者赵某的父亲,他说,三名被告是儿子生前的朋友。2014年5月3日晚上十点左右,被告之一傅某打电话约他的儿子吃烧烤,一同喝酒的还有被告杨某和袁某。四人喝酒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1点30分左右。被告傅某骑着自己的摩托车找到赵某,让喝酒过量而且没有驾照的赵某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儿子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三名被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没有通知家人接赵某回家,对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三被告共同饮酒的3人赔偿十三万一千五百二十七元。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认同。 被告傅某介绍,因为之前赵某帮助修车子没有要钱 ,就说下次朋友一起吃饭带上赵某,关于欠人情债的问题,那天就打了个电话喊赵某出来吃烧烤,也没有强烈的要求喊。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将等待原告提供相应的约酒证据和诉讼时效证据后,择日再审。
南京溧水区人民法院洪蓝法庭法官介绍,就这个案件,死者赵某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因为即使你醉酒了,你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人, 在这方面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其次组织者和召集者, 在一个人喝醉之后,肯定要安全送他回去,共同饮酒 人对于喝醉酒的人,是有安全注意义务的,这个安全注意义务是包括照顾、护送以及通知家人等等等等,安全注意义务如果履行不到是要承担责任的。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