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新条例明起实施:对旅游者有保障也有“约束”

2016年02月29日 16:21:00 | 作者:江苏新闻中心小吕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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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招揽生意,不少旅行社推出了优惠团、低价团。虽然新旅游法对零团费、强迫游客购物明令禁止,但是在采访时记者发现,在部分地方这样的情况仍然存在。

  低价团强迫购物屡禁不止

  一位朋友送给北京的赵先生一张港澳游的贵宾券,组织者宣称原来3980元的港澳游,因为有商家赞助,赵先生只需要掏220元的导游费就可以去。全程不仅包吃包住,还包所有景点门票。起初,赵先生表示了怀疑,但是旅行社告诉他,这是香港旅游发展局为了促进旅游市场发的券。游客赵先生:“拿到这个券觉得挺高兴的,不花钱还能去香港澳门,就是花导游二百块钱,其他费用没有。”

  到香港当天,导游就带着赵先生和其他游客游览了几个景点,晚上还安排了吃饭和住宿,一切都和事先说的一样。但是让赵先生想不到的是,到了第二天一切都变了。游客赵先生:“第二天整个全是购物,从早晨起来七点多起来,就转宝石店、项链店,这一天当中转了三四家店,都是购物,不可以不买,不买导游骂你,骂你穷鬼。”

  而更让赵先生气愤的是,导游百般游说下购买的蚕丝被、围巾等,经专业人士一看大都是假货次品,一万多就这样打了水漂。

  新条例重拳出击 违者最高罚款30万

  业内人士表示,这样的情况在部分旅行社仍然存在,即便有客人投诉,也很难得到及时的反馈。某旅行社业内人士:“比如说强行进购物店,让客人购买,加一些额外的门票比较高的景点,使得客人怨声载道,客人对此也有所投诉,但是以前处理的都不是很到位。

  不过,明天(3月1)日起,《江苏省旅游条例》将正式实施,第50条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条例还对购物团做了明确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也就是说,旅游者在出行前,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和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做到有理有据的维权。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旅行社和责任人将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低价游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行为,轻则停业整顿,罚款5万元至30万元,重则吊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不文明出游或被记入诚信档案

  而对于游客的行为,《条例》在第56条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也就是说,今后类似大闹航班、在景区内建筑或树木上刻下“到此一游”等不文明行为都将被旅游主管部门记录在案,并通报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可能会对旅游者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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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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