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0日,交警七大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向中铁二十四局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希望能够快速恢复交通原状,为此,栖霞区公路执法大队也与中铁二十四局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联系,并发送了整改通知书,但中铁二十四局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进行施工整改。
最终,11月9日上午,交警七大队联合栖霞区公路执法大队将南京S122省道万家楼路口中铁二十四局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推倒路边围墙私开道口现场执法,组织百水桥中队民警、公路执法队人员与施工人员一起对道口设置站桩实施封堵。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恢复道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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