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2日,由《人民检察》杂志社、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承办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制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栖霞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倪一斌在会上做主旨发言,发布了栖霞区青少年社会调查机制效果评估报告。
据介绍,近年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为加强涉罪少年的检察保护,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与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密切合作,以预防与矫治青少年犯罪为突破口,积极适应青少年维权工作专业化建设新趋势,创新社会调查方法,根据调查目的将社会调查分为“三种类”,同时提出了“三明确”、“三规范”的社会调查原则、架构。
“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个别化是处理罪错少年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深化对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社会调查的目的不同,我们将社会调查划分为分流性、处分性和矫正性三种不同类型。”倪一斌说。
分流性社会调查是指为确定少年罪错事件或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处理或需要对涉罪少年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而展开的社会调查。对少年罪错的处理,单靠已经知道犯罪的证据是不足以作出正确判断的,还需要综合考虑罪错少年的恶习深浅、心理状况、可矫正性等因素,而这些涉及未然犯罪的事实,只能通过社会调查来弄清楚。
处分性社会调查就是为少年司法机关选择适合罪错少年的处分,而由具有法律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对罪错少年的再犯风险、矫正需求等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给予罪错少年以保护性处分、教育性处分还是刑事处分,不完全取决于已经实施的罪错行为,而需要综合考虑罪错少年的再犯风险、可矫正性及家庭、社区等控制风险的能力。
矫正性社会调查。所谓矫正性社会调查,是为了弄清罪错少年矫正的需要,而对少年罪错的成因、罪错少年矫正需要及矫正资源等所作的调查和评估。少年司法与成人刑事司法的重要不同之一,就是少年司法程序本身对罪错少年具有保护、教育和矫正功能。
据倪一斌介绍,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栖霞区检察院共受理29件40人未成年刑事犯罪,均开展社会调查并依据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个性化处理。其中9人不批准逮捕,17人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12人被判处非监禁刑,达到了最大限度地考察帮教未成年人的目的,有效发挥社会调查报告的帮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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