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中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公开集中开庭审理了27起危险驾驶案件。27名被告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最终全部被当庭判处拘役1到5个半月不等的刑罚。其中有部分被告,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
根据警方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在2015年6月2日晚上10点钟左右,被告人荣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徐州市民安园东门与两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发生碰撞,荣某继续驾车行驶至工能北路某酒店附近时,再次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直到荣某完全醉酒,没有驾驶能力,才下车走到傍边的一酒店大厅内,先是晃晃悠悠的走进电梯,随后又从电梯内走出来,最终一头倒在了酒店大厅的沙发上呼呼大睡。直到民警直到现场,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被告人荣某竟全然不知。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荣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又先后又与行人和多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其情节比较严重,而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每100毫升血液的乙醇含量为200多毫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荣某当庭表示认罪,法庭也对其适应了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半月,并处罚金5000元。
而被告人蔡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泉山区吴庄花园东门附近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监控显示,被告人蔡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先是下车走到车尾部方便了一下,而后上车却睡起了觉来。直到次日早上,巡逻民警路过发现时,蔡某仍然在驾驶室内睡的正香。
随后,赶来的交警将蔡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经过酒精含量检测,蔡某每100毫升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78.4毫克,已经远远的超过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经过庭审,和当庭指证,被告人蔡某也当庭表示认罪,法院也当庭对蔡某作出了判决。判处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半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庭同时对其他2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拘役1个到5个半月不等的刑罚。泉山法院副院长陈思田告诉记者,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公开公证的对被告人进行判决,他们在今天对27名醉酒危险驾驶的被告人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全部当庭宣判。其目的是想通过本次集中宣判,警示大家千万不要酒后驾驶机动车,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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