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首例版权案一审宣判:被告销毁侵权门票 媒体道歉

2015年09月22日 19:17:00 | 作者:周晓明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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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2日下午,江苏省仪征市鼓楼西路的城市商业广场博玉堂内人声鼎沸,一群摄影师正在店里向店主张弦表示庆祝,祝贺他拿起法律武器,打赢了自己作品《芍药满园》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官司。

来自仪征市文演艺术界联合会官方网站《仪征市文学艺术网》信息——张弦,男,生于1965年,祖籍扬州仪征,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中国晚报》摄影学会会员,《扬州晚报》“十佳”特约记者。先后有100多幅作品在国内众多大型摄影比赛中获奖。多幅作品在《中国摄影》、《大众摄影》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深受广大读者喜爱和推崇。2013年《烟雨瘦西湖》作品被扬州市政府选中,作为扬州千年文化古城的城市名片刊登在美国《洛杉矶时报》《国际日报》头版。该作品也同时收录于《江泽民与扬州》画册中。

其摄影作品已逐步走向国际摄影舞台,享誉国际,并多次入选国际摄影展览会,2010年5月16日,张弦花费很大精力、很长时间,在扬州芍药园拍摄完成了《芍药满园》作品。2011年5月4日,《芍药满园》在中国芍药节“绿色的畅想”摄影比赛中荣获三等奖。2015年,原告——扬州某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在未经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作品《芍药满园》照片,印制到了公司对外销售的芍药园景点门票上,且门票上还附印有某地产商的营销广告。张弦认为,对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作品复制权,故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靠:1、立即销毁印制的门票,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在仪征电视台上通过字幕的形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因调查和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4、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认为,其印制在门票上的《芍香满园》,不构成侵权,且景点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也提出了抗辩理由。

官司打到仪征市法院,在原告提供大量证据证明侵权的情况下,经过原被告交锋,法官们最终采信了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被告在其门票上印制的照片,与原告所拍《芍药满园》系同一作品。

这一事实认定后,本案再出现焦点:一是被告扬州某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二是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经过再三研究后,法院的法官根据扬州及南京等地知识产品官司以及作品侵权案例,审案法官们达成如下共识:一是被告扬州某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张弦作品的复制权,《芍药满园》及《芍香满园》系原告创作,二者虽题名不同,但作品的内容完全相同,系同一作品,原告作为创作人,享有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作品复制在门票上,经比对,门票上的图案与原告的作品相同。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应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二是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经过法官深入调查和论证,仪征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芍药园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游客数量、门票价格、经营时间以及被告侵权的性质、情节,原告创作摄影作品的成本、制止侵权行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各项合理费用计2万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七)、(九)、(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是被告扬州某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其印制的门票。

二是被告扬州某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弦经济损失, 作品制作及其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等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万元。

三是被告扬州某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仪征电视台上,通过字幕的形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是驳回原告张弦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生效后,在仪征摄影界和商界掀起强烈反响,扬州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仪征市资深摄录师王玉清认为,公正的判决给仪征市商界敲响了警钟,以往大家都不把摄影当回事,总觉得从网上挡过来就用,既省钱,就省事。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早己明确了侵权就是犯法,犯法就应该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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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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