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公布十个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刑事审判案例

2015年05月28日 18:13:00 | 作者:省院轩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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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今天,5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十个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刑事审判案例,包括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儿童、未成年人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等类型。

此次公布的十个案例中,有八个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有利用教师、医生、继父等特殊身份猥亵、强奸未成年人的,有性侵农村留守儿童,有利用QQ等网络联络工具诱骗未成年少女的,有小区保安利用熟人身份猥亵儿童的,基本覆盖了当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类型。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犯罪,虽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为从严惩治性侵害犯罪和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提供了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规范性依据。

拐卖儿童是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一直是人民法院惩治的重点。本次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母亲为非法获利出卖自己刚出生的女儿。通过这个案件审判表明,不论违法犯罪者是谁,即便是儿童的监护人,只要侵犯了法律保障的被拐儿童人身权利,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属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是贯彻、落实“双向保护原则”,即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陈云犯强奸罪案

【案情概要】 2013年5月,被告人陈云通过互联网QQ聊天软件认识了高某(女,2000年1月14日出生)。同年7月10日,被告人陈云至南京与高某见面,并入住南京市玄武区某宾馆。同年7月12日、15日,被告人陈云在明知高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在宾馆与高某发生性关系。同年7月15日晚,高某父亲至宾馆与被告人陈云理论,并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陈云明知高某父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云在明知高某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陈云明知高某父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陈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陈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陈云上诉,提出一审量刑畸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陈云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结合陈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作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法官评析】QQ、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工具,在方便人们交往的同时,也潜藏危机。未成年人大多缺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受骗。犯罪人往往利用这一点,通过QQ、微信骗取信任后,伺机实施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云通过QQ结识高某,骗取信任后,对高某实施奸淫,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防范犯罪,未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信息,不轻易接受陌生人的见面邀请。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及学校等教育机构亦应加强未成年人个人防范意识的教育,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有益的社交方式,以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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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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