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于2012年4月在市区人民中路9号宝龙城市广场购买了一套单身公寓(宝龙国际公寓),在入住后,发现使用的电费不但没有让供电公司收取,是让宝龙物业公司代收,而且比正常收费要高,正常的收费是0.861元/千瓦时,而宝龙物业公司收取的是1元/千瓦时,后来周女士向物业公司讨说法,物业公司答复说多收取的0.139元/千瓦时是损耗费,这个说法显然没有让周女士满意。
后来周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0.139元/千瓦时的差价,亭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2014)亭伍民初字第039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周女士的请求,物业公司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了(2015)盐民终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并没有执行,还是想以种种借口和理由,不履行生效的判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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