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田间拾穗被收割机碰撞身亡,谁来担责?

2015年04月17日 15:58:00 | 作者:常法轩 王鸣燕 严雪琪 高兴就来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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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岁老太李某田间拾穗,因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车主)胡某操作不当,倒车时与其发生碰撞,最终不治身亡。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起死亡民事赔偿案件,死者家属获赔351000余元。

2014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胡某驾驶“洋马AG600”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在王某的稻田里收割稻子。开工半小时后,有几个捡稻穗的进了作业区。经胡某劝阻,他们马上就离开了。而当收割机一圈绕过来时,胡某发现有个老太摔在他倒车的地方,于是立即停车报警。结果,老太经抢救无效身亡。这是怎么回事?原来,进入作业区的李老太被劝走后,又悄然折了回来,尾随在收割机后面捡稻穗。

事故发生后,常熟市农机安监所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李老太各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5年初,死者家属将种粮大户王某夫妇、收割机车主胡某、某保险公司以及事故所在地某村委会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356000余元。

那么,这起稻田人命事故究竟该谁承担赔偿?

经法院查明,本案的被告王某与被告胡某之间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王某将收割稻子的任务,交由具备作业资格的胡某完成。双方约定由胡某自带收割设备进行作业,任务完成后以每亩70~80元的单价,按收稻亩数结算钱款。审理中,并未发现被告王某在定作过程中存在过错。至于被告某村委会,将农田流转给王某种粮,与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常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故虽发生在田间,但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予以处理。关于事故的损失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应由承揽人胡某承担60%的责任,死者李某自负4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12万元。因肇事收割机未投保商业险,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损失231000余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友情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的被告王某在定作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王某夫妇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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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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