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相城法院判处一起该院首例打击报复证人案。被告人邱某多次以泼粪、打砸汽车、洒胡椒粉等方式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打击报复,一审被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邱某和被害人刘某原本素不相识,但2014年4月,邱某的儿子姚某因涉嫌犯罪,刘某作为证人配合了相关机关的调查,于是邱某便对刘某一直怀恨在心,认为是刘某冤枉了其子。2014年10月6日下午,邱某伙同妻子一起到刘某家门口,把提前准备好的猪粪便泼向刘某家的大门及门口地面,一解心头之恨。然而,光“抄粪给他吃”还不够,10月15日傍晚,邱某又向妻子提议要去砸刘某的汽车,两人分别拿着铁镐和钉耙,偷偷来到刘某家小区的地下车库,按照车牌号找到刘某的汽车,对着前后车盖猛砸一通,好好的一辆奥迪Q5硬是被砸出几个大洞,损失17000余元。10月23日,思来想去仍觉得怨气未消,邱某又忍不住开始计划“报复行动”,他从超市买来辣椒粉和辣椒水,前往刘某家。到了楼下,尾随他人进入电控门,开始在刘某家门口“守株待兔”。很快,刘某回来了。邱某一边嚷嚷着“你冤枉我儿子,我不会放过你的”,一边从袋子里掏出辣椒粉洒向刘某。反应敏捷的刘某一个躲身,避开了辣椒粉,辣椒水也只泼到了额头上。随后,刘某便把邱某扭住,喊来家人一起报了警。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打击报复证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侵犯对象只限于证人。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也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打击报复证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本案中的被告人多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且造成较大数额的财产损失,故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日常生活中,公民一定要知法、学法、守法。在涉及家人利益时,要时刻保持冷静,不能任性而为。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切记不可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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