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5年初,江苏省首例没收违法所得财产案在南通宣判后,今天下午,南京首例没收违法所得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严宣判。
张某,男,于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某部任职时,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12—2013年期间,先后收受他人贿赂现金,购物卡等物共计90.79万元,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涉嫌受贿被关押并于被起诉期间在看守所中死亡,其妻子李某要求返还被扣押财产90.79万元,检察机关则申请没收上述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死亡,按照刑法规定应追缴其违法所得财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严宣判,没收价值2.99万元50年珍藏贵州茅台酒,其余的87.8万元涉嫌违法所得不可当作夫妻共有财产,皆由检察机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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