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交警严查酒驾,过节别给自己“添堵”

2015年02月16日 15:41:00 | 作者:沈交轩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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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从2月16日起,公安部交管局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酒后驾驶集中整治活动。

据悉,本轮酒后驾驶集中整治活动期间,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除了保持城市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和午后、夜间、凌晨等重点时段管控力度的同时,还将重点加强城郊结合部道路、县乡道路以及农村喜庆民俗活动等场所周边道路的管控,依托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公路交叉路口、村庄和农村集市道路出入口等重点部位设置执勤卡点,严格查处农村面包车、摩托车等重点车辆的酒驾行为,严防节日期间发生涉及酒驾的群死群伤交通事故。

记者了解到,按照公安部交管局部署要求,2月19日、2月24日、3月3日和3月5日为本次酒后驾驶集中整治活动的统一行动日,届时,全国公安交警部门将统一组织开展酒驾整治活动。此外,各地交警部门还将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不少于三次的区域性集中整治统一行动。

据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介绍,酒后驾驶不仅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如果达到醉驾标准,还要依照《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拘留、逮捕、起诉、审判并处以拘役。该负责人给酒驾和醉驾者算个细账。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第二次被查到酒后驾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因醉驾获刑=拘役+并处罚金=成为一生抹不去的“污点”。

此外,根据2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而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将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在公务员招录、评优评先、银行贷款等方面,面临相关部门的联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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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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