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镇江扬中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颇具离奇色彩的案件。今年3月份,40多岁的扬中人黄振年在乘坐拖拉机时,被一头猪拱了一下,结果摔到了地上,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头即将屠宰的肥猪,竟然导致一名成年人的死亡。那么,这起“猪杀人”案究竟该谁负责呢?
交警认为,事发时无法查明活猪捆扎是否牢固以及黄振年踩踏活猪的动因,因此事故原因无法确定,不能直接划定责任。事后,朱秀权给付了3万元给黄振年家表示歉意。但黄振年的家人要求继续赔偿,双方一直达不成协议,黄振年家人一纸诉状将朱秀权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被告朱秀权则坚持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车子停下来了,受害者踹猪导致摔死,自己不应当赔偿。原被告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不过经过两次庭审,案件的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已经明确。
主审法官陶泰龙认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违法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认定是交通事故,这起事件中,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人货混装的规定,导致了事故发生,属于交通事故,不过,受害人黄振年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拖拉机在行进中,是不能用脚去踩踏猪的,可能会产生危险,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虽然拖拉机驾驶员在本起事故中,投保了交强险,但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是交叉赔偿,受害人黄振年从拖拉机上摔下来,他是本车人员,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人,交强险不能为他赔偿。法官将择日就具体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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