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协今天发出消费警示:双“十一”,慎点鼠标

2014年11月03日 13:37:00 | 作者:孙茂强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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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在即,众多电商推出的各种秒杀、促销、让利等活动,令许多消费者眼花缭乱、跃跃欲试。然而,南京市消协今天(3日)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汹涌而来的促销大潮,应全面考量、理性消费、谨慎点击鼠标。尤其是不要盲目选择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商品链接。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方式因其方便快捷已成为许多消费者首选的购物方式。然而,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焦点,大量钓鱼网站泛滥,欺诈消费者;以次充好,许多假冒伪劣商品网购后退换难;团购服务质量缩水、商品质量无法保证、没有售后服务、无法开具发票等。眼下,“双十一”在即,众多电商推出的各种秒杀、促销、让利等活动,令许多消费者眼花缭乱、跃跃欲试。

南京市消协今天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汹涌而来的促销大潮,应全面考量、慎点鼠标、理性消费。

提醒一:不要盲目贪恋低价,选择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商品链接。很多网络平台或商家以远低于成本价的标价吸引消费者参与“秒杀”或“抢购”,一旦成交后,便以库存不足、不在配送范围等理由为借口,拖延交付,甚至取消交易。

提醒二:不要轻易点击卖家提供的交易链接或图片等,更不能通过卖家提供的第三方支付链接进行付款。对于自己不熟悉的网站,应多方甑别,如使用相关软件帮助识别拦截,查验网站下方的ICP及各项许可证,保护网购安全,以防误入“钓鱼”网站。

提醒三: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应保存网上商品交易图片以及与商家聊天记录等资料,并索取有效购物凭证或发票,以备发生消费纠纷。在收到商品出现问题,且无法与商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及时向电商企业平台的维权团队投诉。若纠纷仍不能协商解决,可向有关部门或消协投诉。 (图为南京市消协秘书长许明)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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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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