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5次使用百元面值假币共计52张,8月2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某友犯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前,与江某友一同来启的孙某、胡某玲夫妇、江某标、江某金等人均因犯使用假币罪获刑。其中,江某金与江某友为兄弟关系,江姓三人为同姓族人,均来自安徽省利辛县某村。
2013年2月28日,上述五人开四辆正三轮摩托车来到启东,租住在朱某及黄某家中。住下后,他们每天上午出去收购蚕豆、黄豆等农作物,下午再将收来的东西卖掉。
五人还曾在2012年10月21日、2013年4月8日两次来到南通通州区,以同样的手段,在收购农作物时使用假币。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友违反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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