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警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6年内免检新政

2014年08月22日 15:46:00 | 作者:省交轩 重返天空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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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对于社会各界广泛关心的非营运客车等6年内免上线检测相关政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表示,全省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公安部办公厅下发的通知要求,准确执行6年内免检政策。

根据公安部办公厅通知要求,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含)起实施。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执行原检验规定。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其中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属于免检范围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每2年检验1次。

对6年内免检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再查验机动车,只审核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见附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核发检验标志。

全省交警部门将在车管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场所设立检验标志核发窗口,配备相关打印签注设备,方便免检车辆车主就近申领。省内将大力推行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办理免检车辆检验标志核发业务,省内可以异地核发免检车辆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业务对不符合6年内免检条件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将通过信函、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提醒车主按规定办理检验业务。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改装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因非法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的,还应承当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全省交警部门将加强对车辆违法改装、未按规定办理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路检路查,发现存在违法改装的,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对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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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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