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邻之间应和睦相处,遇事商量着办。而王成玉却因为田邻李宏修理田坝的事与李宏发生争执。4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被告人孙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3月27日17时许,孙荣在阜宁县沟墩镇兴隆村六组村民李宏养殖的虾塘处,见其婶娘王成玉因修理田坝的事与李宏发生争执,即帮助王成玉阻止陈仲修理田坝。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孙荣拳击李宏面部,致李宏面部受伤。经阜宁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李宏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本忠支付了被害人陈仲医药费用人民币150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孙荣与被害人李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依协议另行赔偿了被害人李宏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0000元。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荣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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