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上午,由南京眼镜行业协会与南京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制订的《眼镜产品质量包用期规定》(试行稿)正式发布。此前,两家协会曾于2006年元月在国内率先制定并出台了《南京市眼镜质量包用期规定》。
今年是新《消法》的实施年,为进一步保障眼镜产品的质量,南京眼镜行业协会联合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广泛听取和征求了行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以及省市质量院专家等多方意见,对原06版规定予以修订完善。
据悉,从7月2日起,南京眼镜行业协会将要求全市眼镜经营销售企业,应在店堂内公示《南京市眼镜质量包用期规定(试行)》主要内容。
据南京市消协秘书长许明介绍,此次发布的规定内容相比2006年原有的规定,有很多亮点。如,在退货规定中,专门指出在“外观完好、包装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成镜或镜架7日内无条件退货。这一条款,充分借鉴了新《消法》中有关“后悔权”的约定,但超越了网络、远程的购物方式!眼镜行业协会及其成员单位通过这一郑重承诺,自加压力,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在一年试行期结束后,将正式出台《南京市眼镜质量包用期规定》。
另据了解,2014年上半年,南京市消协受理各类眼镜咨询161人次,其中有效投诉88件,这些数据比2013年全年的总和还多。(孙茂强、王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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