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明知自己被确诊患有淋病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并且期间数次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被查后,检察机关以涉嫌“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近日,阜宁法院审结了此案。
明知患淋病仍卖淫 女子被公诉
鲁某系江苏滨海县人,1991年出生,于2013年1月到医院检查时被确诊患有淋病。2013年2月27日因卖淫,鲁某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过。后至滨海阜宁交界处一浴室内继续从事卖淫活动。其间数名嫖客没有戴安全套,鲁某仍与对方进行性交易。
2014年2月19日20时许,鲁某与一男子进行性交易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阜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鲁某患有淋病。检察机关遂以涉嫌“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阜宁法院受理了该院首宗“传播性病罪”刑事案件。在审理中,被告人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考虑到其主动供述出警方未掌握的情况,有自首情节,最终因犯传播性病罪,鲁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是否传染他人 不影响定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艾滋病、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这一罪名一旦成立,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只要她(他)明知自己患艾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就构成传播性病罪。至于他们卖淫嫖娼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是否将性病传染给其他人,都不影响该罪名成立。”该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称,“如果卖淫嫖娼行为确实传染给别人了,造成一定后果,在量刑上可能会更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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