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盗窃罪的孙某,1988年9月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10月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5月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诈骗罪,2003年7月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诈骗罪,2005年11月10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2010年7月12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日前因犯招摇撞骗罪,又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去年下半年,孙某从别处偷来一套警察式制服,冒充人民警察,在阜宁县阜城镇境内招摇撞骗作案数起,骗取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3824元。孙某采用搭讪的方式与女性取得联系,主动邀请对方到茶社喝茶,并在闲聊中了解对方情况,充分抓住对方心理,以“解燃眉之需”。冒用警察身份,以帮助王某某将回迁房的面积调大为诱饵,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和软中华香烟2条;以帮助李某某将户口从内蒙古迁回阜宁为诱饵,骗得李某某字画一幅;以帮助王某开一间门市和弄一套经济适用房为诱饵,骗得王某人民币合计4000元,后因身份被王某识破,将所骗人民币4000元退还给了王某。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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