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两幢住宅楼之间的的公共停车场租给王某做经营场地,堆放集装箱等物品。小区7名业主认为物业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将物业和王某告上法院,请求确认两方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两被告立即将停放该公用停车场上的物品搬出。
经审理查明,7名原告是阜宁县金城时代广场住宅区4号楼和23号楼的部分业主,分别购买了阜宁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用于居住和经营。根据购房协议,在4号楼和23楼之间有一公共停车场由该两栋业主共同享有和使用。2012年4月10日,被告阜宁金城置业有限公司物业在未征得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的情况下,和被告王某签订停车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金城时代广场4号楼和23号楼中间、东西两侧总面积约700平方米的公用停车场租赁给王某使用。合同订立后,被告王军将集装箱等物品堆放在整个停车场上。原告顾业主多次找公司物业反映情况,均未得到明确回复和解决。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和楼间(前)空地,为区内全部业主的公共用地。物业管理企业对该部分用地没有所有权,也无法定处分权和收益权。遂依法判决两被告于2012年4月10日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同无效,并判被告王某3日内返还该公用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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