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唐用“黄某”这个名字默默工作了两年,要不是他发生了工伤申请赔偿,谁都不知道当初进厂时,他冒用的是别人的身份证。无奈的他在徐州鼓楼区司法局牌楼司法所的依法调解下,一起因打工受伤而要求责任赔偿引起的纠纷,圆满化解。
2013年1月初,来自河南老家的小唐来到徐州某大型钢管厂工作,年仅15岁,因未成年无人愿意雇用,他遂借用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应聘,最终在厂方老板李某处打工。2014年4月10日,小唐在工作时,不小心从脚手架摔下,右胸垫在钢管上。事发后,小唐感到胸部疼痛难忍,且伴有咳嗽、胸闷等症状,负责人立即把小唐送到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肺部感染、脊柱侧弯。随即,小唐被安排住院接受治疗,厂方主动支付了医药费。然而,没想到发生事故索赔时,因自己的身份与身份证不符,劳动部门也无法认定其为工伤。当涉及到经济补偿时,负责人李某认为:“他冒名进厂,拒不赔偿”。而小唐为此情绪激动,则扬言:“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厂方应负全责”,双方因此争执不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5月6日,小唐找到司法调解员请求帮助调解,经了解情况后,司法调解员对双方应付的责任进行剖析:小唐用别人身份证进厂、冒名入职,有错在先,应负主要责任,公司因对员工冒名入职审查不严,也应负次要责任,因此小唐假身份骗工厂“劳动合同无效”,但该厂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应在合理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经司法调解员耐心做厂方老板李某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互谅互让,签订了调解协议: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厂方李某一次性支付小唐经济补偿费8000元,平息纠纷。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