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墓案,被告人刘广金在法庭上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法官通过对证据的认真审查,最终锁定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刘广金做出了判决。
被告人刘广金,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刘广金在南通监狱服刑期间,又因涉嫌2007年发生在泗阳的一起盗墓案,被泗阳警方押回重新侦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同案犯多次稳定的供述笔录。鉴定文书中也证实,被盗掘古墓葬现场的矿泉水瓶上提取的手印,与被告人刘广金左手食指手印,系同一人所留。
法庭审理认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广金的犯罪事实,考虑到刘广金归案后认罪态度恶劣,又属于累犯等因素,决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广金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