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获一审判决,李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李某某,绰号李四,男,汉族,高中文化,1967年8月14日生。是当地有名的“小刀手”。“小刀手”是以前农村对屠宰生猪个体户的俗,他和其他“小刀手”相比,李四的不同之处在于专门以低价收购“病死猪”。自2011年6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所收购的猪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疫,仍然从个体养猪厂及农户手中低价购买死猪9头,自行屠宰后销售给周边菜场个体户销售或者制作捆蹄、小肉丸子等。部分死猪被当地商务部门扣押,经江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猪肉中猪瘟病毒核酸阳性。
为了从病死猪中获取最大利润,李某某还将私自收来并屠宰的病死猪精肉、肥膘、猪头、耳朵、猪皮、猪蹄、口条(猪舌头)等以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卖给当地餐馆饭店、建筑工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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