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前的承诺书引发一场官司

2014年02月19日 17:04:00 | 作者:liushu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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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常州新北区的一处化工厂因面临破产倒闭,对外出售厂房。吴先生和妹妹得知这一信息后,有意购买。为了顺利买到这处厂房,吴先生与原告傅女士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傅女士帮助办理厂房的相关产权、厂房清场、花木移栽等协助事项。最终,吴先生通过拍卖,花费30万元买下了这处厂房,并支付给傅女士15万元

。原告方认为,吴先生当年支付的15万元并非是劳动报酬。而他们当时是通过一份承诺书来约定劳务报酬的。这份承诺书是在2001年2月15日签订的,其中约定“将来如果这处化工房拆迁,扣除45万元的费用,按照拆迁款的15%支付给原告”。2013年3月,这处厂房拆迁,吴先生获得了拆迁补偿款600多万元。因此,原告主张劳动报酬。

面对原告方的起诉,吴先生义愤填膺,称这份承诺书是被胁迫签订的,15万元就是好处费。在昨天的庭审中,法官作出了释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分配。这起合同纠纷就是因为双方对重要的合同款项约定不明确,比如,委托代理协议中的“协助”包括哪些具体事务,承诺书的约定也较为模糊。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为双方在金额上的分歧过大,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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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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