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31日)记者获悉,近日,扬州广陵法院在审理一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当事人朱某、宋某、夏某3人,因在庭审中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法院对3人各处以2000元罚款。
2023年7月,原告朱某等3人起诉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朱某等3人在已拿到2023年1至3月份工资的情况下,仍然主张该部分工资。
庭审中,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向朱某等3人提醒,参与民事诉讼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假诉讼,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朱某等3人均明确表态“本人陈述和主张均属实,没有弄虚作假”,坚称未拿到拖欠的工资。后法院查实,原告朱某等3人在立案前,拖欠的2023年1至3月份工资已发放到位。

广陵法院认为,原告朱某等3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重要事实做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妨碍民事诉讼,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考虑到原告朱某等3人积极承认错误,作出检讨,法院决定对原告朱某等3人各处以2000元罚款。后朱某等3人自觉缴纳了罚款。

法院提醒:参与民事诉讼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做虚假陈述,是每位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为达非法目的,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这样自作聪明的行为非但难以获得预期的诉讼利益,还可能因扰乱诉讼秩序,面临司法惩处。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谐社会的基础。在此提醒社会公众,若参与诉讼活动,务必遵守法律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杜绝虚假诉讼。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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