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地下室致河堤塌陷,该担何责?

2023年10月16日 18:07:40 | 作者:朱霏霏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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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一小区业主私挖地下室,导致河堤泄漏河水倒灌至小区地下车库,地下车库被淹,泥浆冲积还污染了小区路面。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多部门也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对此,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上海博和汉商(常州)律师事务所陈帅律师认为,该事件,司法机关可能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涉事人员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的追诉标准为:(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案也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已经有的类似判决中有相关表述:“司法机关认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掏挖地下空间,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中,司法机关会根据业主的主观故意、建设方的资质、客观行为的危害性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可能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涉事人员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从通报内容看,涉事业主私自施工,导致河水倒灌至小区地下车库。该行为必然造成一些机动车、非机动车受损,小区路面也受到泥浆污染,物业清理恢复必然需花费一定成本。

  针对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害,律师认为,产权人或者财产受损方可以向涉事人员主张相关权利,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责任大小、赔偿的具体金额,需要受损人通过鉴定等方式进行主张。

  小区物业要担责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小区物业发现业主擅自开挖后已经责令停工,但没有及时修补,导致河水倒灌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上海博和汉商(常州)律师事务所/陈帅律师 图源网络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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