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62刀杀人后自残伪装正当防卫 律师解读:构成故意杀人罪!

2023年10月10日 09:12:14 | 作者:朱霏霏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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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6日,福建漳州某小吃店老板林某用极其残忍的手段砍杀邻居张某后,致使张某身中62刀死亡;后又为了制造正当防卫的假象,拿水果刀往自己右胸插了2刀。案发后,鉴定单位认定林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性障碍。10月7日该案一审宣判,判处林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费50500元。对此,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律师认为,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虽患有精神障碍,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大风新闻

  律师说法: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必须有实施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的行为。

  本案中,林某以测量背景墙为由将被害人张某骗至家中,持砍刀连续砍捅被害人张某头面部、颈部、胸腹部等重要部位,造成其全身60多处砍创伤,头面部及双上肢创口多深达骨,导致被害人张某死亡。林某完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张某死亡的结果,砍杀后没有施救,且为逃避责任,持刀刺胸制造正当防卫的假象。其在主观上对被害人张某的死亡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被害人张某死亡的结果。

  综上,林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一般会判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行。(4)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5)限度条件,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经法院查明,林某和被害人张某平时并无纠葛,案发当日也无矛盾纠纷;被害人张某案发当日受林某联系,为其测量背景墙;且经林某供述,为逃避法律追究,其自己持水果刀朝胸口刺了两刀,被害人张某从未拿过或使用过水果刀。因此,被害人张某对林某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林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林某虽患有精神障碍,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鉴定单位认定林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性障碍,而从案情看林某在作案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有一定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未丧失全部辨认能力,只是在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的情况下实施了本次犯罪。因此,林某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本案中林某仍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受害人家属是否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本案一审法院判处林某赔偿受害人亲属丧葬费5万余元。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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