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李某系再婚多年的夫妻,直至陈某起诉前,仍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稳定。近年来,李某因身体原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生活费等,陈某作为其配偶理应尽到扶养义务。陈某以李某索要扶养费用滋事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实质是想逃避法定的扶养义务,故对陈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7月19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某与李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前各有一个女儿,婚后虽未共同生育子女,但婚姻家庭稳定。2015年至2019年,妻子李某先后因中风、骨折、摔伤三次住院,出院期间有时住女儿家休养,有时与丈夫陈某共同生活,由陈某照顾。
2022年初,李某因家庭纠纷入住养老院,因不能适应养老院的食宿环境和条件搬出养老院回家居住。但陈某拒绝与李某共同生活,将李某物品扔出家外,双方关于扶养问题发生争执,李某诉至法院。其后,陈某按照法院判决每月给付李某生活费600元。2022年底,陈某以李某多次滋事索要扶养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诉讼中,李某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婚后感情很好,2021年春节期间的录像能证明双方的感情是真切的,只是因为自己身体原因和扶养纠纷导致陈某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夫妻感情相对稳定,近些年因李某的身体原因和养老居住问题产生矛盾,双方未能及时沟通和有效化解。为此双方还形成了家庭协议,陈某在李某住院时亦陪护照顾,结合李某提供的录像,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李某因多次受伤,身体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陈某作为配偶,理应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而非借此提出离婚。因此,对于陈某的离婚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相伴到老、相濡以沫、互相扶持是对夫妻之间互相扶养,夫妻感情真挚一生的美好描述。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相互帮助、相互照顾、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一方因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镇法轩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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