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也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在法庭上说谎,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受到法院的处罚!甚至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今天(7月17日),记者从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么一起案件。
今年5月,京口法院谏壁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一份保证书和婚内财产协议作为证据,保证书和婚内财产协议上均有被告的签名和手印。
但在庭审中,被告却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坚称婚内财产协议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并要求启动鉴定程序。承办人束放成则当庭向被告告知了申请鉴定所需材料和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然而,到了需要鉴定前一天,被告却打来电话要求取消鉴定,并称“签名可能是我自己签的”。法官助理季坤接待时再次向被告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其虚假陈述将要面临法律后果,最终被告如实交代了婚内财产协议确实是自己所签。
在诉讼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多次释明仍隐瞒案件部分重要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导致司法资源浪费,考虑到被告后期认识到自身错误,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诉讼是每一个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严格遵守诚信诉讼原则。今后,京口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净化诉讼环境。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镇法轩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