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饲养宠物越来越普遍,宠物给饲养人和家庭带来快乐、慰藉的同时,由此引发的宠物伤人纠纷逐年增多,无论是家中可爱的萌宠,还是看家护院的忠犬,一旦惹了事,饲养人、管理人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今天,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
事发当天清晨,王女士在小区花坛边锻炼身体,邻居赵某携带宠物狗出门遛弯,但未对宠物狗采取控制措施。宠物狗在小区肆意“横行”,突然冲向花坛边正在早锻炼的王女士,虽没有对王女士进行抓咬等攻击行为,但致使王女士受到惊吓倒地受伤。赵某当场承认其对此事负责并陪同王女士就医,但王女士就医过程中赵某即离开医院,之后拒接电话、拒绝处理赔偿事宜。王女士的伤情被诊断为手臂骨折,并住院接受治疗,前期已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王女士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
审理过程中,赵某拒不到庭应诉。王女士苦于无证据证明其受伤系因赵某饲养的宠物狗造成,但提出事发地可能存在视频监控,事发当天其女婿曾报警。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依职权前往派出所开展调查,从公安机关调取了小区监控视频和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同时了解到事发当天公安机关扣留了赵某饲养的宠物犬,并对赵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中,王女士和赵某对事发经过进行了陈述,法院查证的证据能够证实王女士倒地摔伤与赵某饲养的宠物狗有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承担王女士当前主张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除饲养动物的抓、咬、踢等行为导致被侵权人产生损害后果外,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饲养动物的跳跃、冲撞、奔跑、吼叫等非接触性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心理恐惧从而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
本案中,赵某携带其饲养的宠物狗出门遛弯时,未按照相关规定采用牵引绳等措施控制,导致宠物狗冲向王大妈,王大妈因惊吓而倒地受伤,这种情况下宠物狗虽未与王大妈发生直接接触,但宠物狗突然快速冲向他人的行为致使被侵权人内心恐惧,从而跌倒受伤,赵某饲养的宠物狗的行为与王大妈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