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借款给小何后,因其他行为构成犯罪入狱,错过索款时间。待其六年后出狱起诉,小何表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拒绝还款,那小张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今天(12月9日),记者从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六个月内即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被告应当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2016年2月3日,小何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张借5万元。双方在小东的见证下,现金交付,小何向小张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小张5万元整,以现金交付,于2016年4月30日归还”,见证人小东在借条上签字。
2016年3月,小张因其他行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于202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22年2月16日,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何还款。小何在收到传票后,向小张致电,声称自己愿意还钱的,但闹到法院两人就没啥好说的了。只要小张撤诉,自己第二天就还钱。但当小张撤诉后,小何却推三阻四,并未归还。同年4月,小张再次起诉,追索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中注明出借款项系现金交付,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可按有关规定主张逾期利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被告出具借条不久,原告即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直至202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这期间,原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且因疫情原因,通讯联系亦受到限制,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原告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六个月内即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被告在电话中同意履行义务,亦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故被告应当归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吉雨馨 编辑/赵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