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楼下竟是公共厕所 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房

2022年12月08日 14:27:51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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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如皋市民吴先生向当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一套大房子,两年后,他满怀期待地从物业公司拿到房子钥匙后,兴冲冲地打开房门却闻到一股刺鼻的恶臭味。当他进一步了解臭味来源后,直接就傻眼了。原来,楼下竟然是小区的公共厕所。多次沟通无果,他一纸诉状把如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今天(12月8日),记者从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9年7月,吴先生和如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购买了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幢二层204室、建筑面积达130平方米的一套商品房。吴先生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30.5万元,随后完成银行全部按揭手续并开始逐月还款。2021年8月的一天,开发公司通知吴先生前来办理交房手续领取钥匙,当他兴冲冲地打开房门却闻到一股刺鼻的恶臭味,原来其购买的房屋楼下即104室是小区公共厕所,当天吴先生拒绝办理收房手续。

  后吴先生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退房等未果后,以开发公司未全面告知204室商品房楼下104室系小区公共厕所这一重要事项、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

  法庭上,开发公司辩称,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是根据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其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其公司没有必要向每个购房户提供104室为公共厕所的信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开发公司确认其公司没有提交公厕相关书面材料给楼盘销售人员,其公司没有在沙盘中标注公共厕所字样亦没有在售楼处公示《建设工程实施要求》。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原告购买用于居住的房屋,良好、舒心的居住环境是购房的合理要求,理应获知周边环境等完整信息,虽然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系经过规划批准进行施工,但公共厕所与普通住房有明显区别,显然对204室房屋的居住使用环境产生重大影响。被告在与原告进行商品房买卖洽谈时,没有披露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这一重大事项,致使原告作出了购房的错误意思表示,应当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可以行使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由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承办法官钟文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钟文法官提醒,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遵守契约、恪守承诺。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汤亚南 古林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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