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脚料”炼制“毒猪油” 制售链条被“一锅端”

2022年12月01日 16:41:57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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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猪油,因其醇香的口感,成为不少食客的心头好,不过,这些看起来白花花的猪油,来历是否也这么“白净”呢?

  今天(12月1日),记者获悉,近日,扬州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中多名被告人用猪槽头肉、猪肚囊肉等“下脚料”熬制猪油,之后,又将其销售给烧饼店、熟食店等用于食品制作,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各被告人纷纷因罪获刑,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也得到法院支持。

  香气四溢 黑作坊内“变废为宝”

  2019年,位于扬州市广陵区霍桥镇的一家炼油作坊开业了,这是一个家庭作坊,由老马(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一家三口经营。每天,从炼油房里飘出阵阵香气,这是独属于猪油的醇香味道。一般情况下,都是老马负责熬油,老马的妻子阿芬和儿子小马则负责收购、运送炼油的原料及将炼好的油送往饭店。

  但大家不知道的是,这其实是一个“黑”作坊,并没有营业执照,而不断往外飘着香味的锅里,装着满满的猪肚囊肉、槽头肉、淋巴肉等边角废弃肉。这些本是没人要、不能吃的“下脚料”,老马一家将这些废料以1元一斤的价格收购回来,经过高温的催化,竟让这些“废料”摇身一变成了白花花的猪油,看起来与正常的猪油也并无不同。

  炼好的猪油以4元一斤的价格被推销给了多家熟食店、烧饼店,油渣也被推销到市场上叫卖。

  经朋友介绍,外地人赵某也闻“香”而来,做起了倒卖猪油和油渣的生意,从这个小作坊里,累计采购了数千斤猪油卖给了泰州的多个包子店、烧饼店。

  某烧饼店老板刘某其实第一次用油的时候就发现了不对劲,“这个价格怎么可能买得到猪板油熬的猪油,而且我们做烧饼时间长,好油坏油一用就知道了。自从换了这个油,顾客说我们家烧饼吃起来‘涩嘴’,我也尝过,确实和顾客的感觉一样。”虽然知道猪油的来历不明,但是为了控制成本,刘某仍然继续向老马一家订购猪油,累计购买了3400余斤。

  难逃法网 制售人员全部获刑

  2022年4月,公安机关将老马一家经营的“黑”作坊揪出,将正在使用“下脚料”炼油的老马等人抓了个现行,现场还查获了一批槽头肉、猪肚囊、猪花油、猪下脚料,这些均为含有淋巴结的异常组织器官,属于肉制品加工废料,均属于非食品原料。

  老马一家被带至派出所了解情况,随后,向他们购买猪油、油渣的赵某、刘某等人也相继归案,众人对自己制售“毒猪油”及其相关食品制品的行为供认不讳。经侦查后认定,老马一家以“下脚料”炼制“毒猪油”达3.5万余斤,销售金额超过10万元。

  根据2006年发布的食用猪油国家标准,老马等人炼制猪油所使用的原材料是猪槽头肉、猪肚囊肉(猪小肠上分离的可熬制猪油,俗称花油)是含有甲状腺、淋巴结的禁止作为食品原料的。根据2012年1月9日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老马一家三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扬州广陵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老马、阿芬、小马共同利用从屠宰场购进的猪槽头肉、猪肚囊等猪肉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刘某明知系他人利用猪肉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用猪油仍购进用于加工食品并销售,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制售“毒猪油”及其相关制品危害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程序履行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反馈相关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情况,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老马、阿芬、小马、赵某四人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日前,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制售“毒猪油”及其相关制品的7人均定罪判刑,并宣告禁止令:禁止7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同时判决老马、阿芬、小马、赵某四人支付十倍价款累计100余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知“毒”制“毒”,知“毒”贩“毒” 到头来害人又害己

  “该案中,炼制‘毒猪油’的老马一家在利益的驱使下,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收购废料炼制猪油进行售卖,置社会公众生命健康于不顾,同时也让自己受到严厉的惩罚。”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次制售链条上的相关人物均获刑,并对相关人员处以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彻底粉碎了他们的侥幸心理,也给广大食品从业者以提醒,切莫贪图小利,在心理上有意放低食品安全的标准,到头来可能得不偿失,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郭凯民 刘丹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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