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很多毕业生都已经找到了心仪的工作,接下来就是要签订劳动合同了。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发布了提醒,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一些陷阱。那么,都有哪些陷阱?该怎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来听听法官给出的专业意见。

不少单位都规定有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是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陈依介绍:“试用期的长短和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是相关的,比如说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不满1年的,那么约定的试用期就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是不满3年,那试用期就不能超过2个月,如果是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试用期最长就是6个月。”
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还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身份证、毕业证、财物等作为抵押才能上班,这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而且不能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单位为他缴纳社保,由单位将缴纳社保的工资直接发给员工,这种做法法律认可吗?陈依介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就可以放弃的,违法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由此造成损失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交相应的社会保险,当然单位在未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发放了一些工资补贴,在补交了社会保险之后,也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返还。”

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把合同原件给劳动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原件,有可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带来维权难题。陈依介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签名之后,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在合同签完以后,应当给劳动者一份,由劳动者自行留存。”
法官也再次提醒,劳动者务必要和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岗位、薪资、合同期限等事关自身权益的事项都需有明确约定,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在与单位协商无果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仍无法解决矛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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