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儿去世十几年后,老房遇上了拆迁。吴老太将属于自己的新房进户购买权送给了儿子,本指望儿子好好尽孝,为自己养老送终,未曾想“房走人凉”。房子送出后,儿子屡次与其发生争吵。吴老太后悔当初的决定,可白纸黑字已经签订,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今天(5月17日),记者获悉,梁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吴老太与秦大爷结婚多年,生育二子一女。2004年,秦大爷去世。2020年,老夫妻俩名下的房子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118万余元。
考虑到自己已年过八旬,需要有人精心赡养、养老送终,吴老太与儿女们商量,最终一致决定:拆迁款支付给二儿子秦二,安置的房屋由秦二购买,吴老太与其余子女放弃购买权,房屋今后由吴老太居住直到其百年。
吴老太和子女们就商量好的内容签订了协议,还约定好由秦二进户购买的前提是秦二要尽到对吴老太的主要赡养义务。之后,秦二花费80万元购买了新的安置房并进行了装修,吴老太也如愿住进了新房。
没曾想,入住还不到一年,吴老太和秦二的矛盾就接连不断。“拿拆迁款的时候说好留8万块给我做生活费的,到现在都没给我。他还一直嫌我这嫌我那,三天两头找我吵架。”2021年5月,吴老太带着失望将秦二告上法庭,要求撤回赠与。
庭审中,吴老太告诉法官,她在经济上完全独立,生活上接受秦二照顾的次数很有限,秦二常常与她争吵的行为也让她心灰意冷。秦二却称,安置房是其继承而来,并非靠赠与,虽然平时与母亲会有口角和分歧,但他并未对母亲撒手不管。至于母亲的8万元生活费,也是母亲同意由他使用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老太与三子女就安置房购买权问题达成的约定,本质上系吴老太对其所有的财产性权利的赠与,且该赠与合同附加赡养条件,如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吴老太现以秦二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秦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赡养义务,亦未能在纠纷发生后化解与吴老太之间的隔阂,故判决撤销协议中吴老太赠与秦二安置房的进户购买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吴老太原本期望用送房来得到更好的照料,安享晚年,受赠人秦二接受母亲赠与的同时也意味着托付与责任,但秦二受益后不仅未好好回报母亲,还让母亲陷入纷争,加剧精神上的负担。据此,法院认为秦二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判决支持了吴老太的诉讼请求。
此外,法官还提醒,子女赡养老人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赡养不应以父母财产相赠作为条件,不能让老有所养“变了味”,让父母亲人寒了心。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