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会车时互不相让致一车擦伤,在下车争执时,一名车主出拳将对方车辆的后挡风玻璃砸碎。今天(5月8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该案被告人于某不但手部受了伤,还因自己的冲动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
不久前的一天,于某与家人一起开车外出游玩。当车辆行驶至一处桥面时与另一辆车会车,于某的女婿为了避让来车,不慎驾车撞上桥边路牙,造成车辆擦伤。见车辆受损,坐在后排的于某下车与对方司机理论,但对方司机并未下车,只是摇下车窗说了几句。由于双方车辆并未发生触碰,对方司机准备开车驶离现场。
于某见对方准备开走,心中顿感气愤,在对方车辆经过身边时突然出拳砸向后挡风玻璃,将挡风玻璃砸碎,也造成自己右手受伤。对方司机见车窗损坏,于是报了警。
次日,警方通过车牌查询找到车主于某,电话通知于某到案。经审查,于某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认罪态度良好且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 杨月如 编辑/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