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业主因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拖欠或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情况时有发生。除极少数业主恶意欠费外,绝大多数都事出有因,如楼道卫生得不到清理,公共设施设备养护管理不到位,失窃案屡有发生等。那么,这些能否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呢?12月24日,记者从镇江丹徒法院获悉,该院辛丰法庭新近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院方介绍,原告是丹徒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被告刘先生系该小区业主。今年10月,刘先生因欠缴2018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物业费共计3459.7元,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对此刘先生称,自己之所以未交纳物业费是因为原告服务不到位,具体体现在:小区卫生不达标;小区路面被划为停车位,并收取费用;自己的电瓶曾经被盗,物业未尽到安保义务;小区来往人员较杂,经常有人在夜里打麻将,声音很吵,但物业未加制止;疫情期间门卫不过问进出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经书面催交,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
案件中,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在接受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的同时,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经催缴后,被告仍没有缴纳物业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鉴于原告未能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法院酌定减少原告应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25%。据此,判决刘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94.8元。
主审法官就此提醒:当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常常因为停车位、设施维护、房屋修缮等问题发生纠纷。正常情形下,业主与物业公司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特别要提醒的是,如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沟通。若协商无果,可用手机、相机等记录保留相应的证据,一旦物业起诉拖欠物业费,业主就可以有理有据地予以辩驳,而不是简单消极地通过拒绝交纳物业费来对抗,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