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公安南通分局成功摧毁一个非法捕捞野生长江刀鱼犯罪团伙

2021年11月02日 21:50:49 | 作者:周健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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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破获的一起非法捕捞野生长江刀鱼案件开庭审理,多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高获刑一年。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查证涉案刀鱼15.4公斤,梅子鱼、花鲢、乌眼124.5公斤。

  敏锐获取重要线索

  “随着长航公安南通分局打击长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的持续深入和‘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深入人心,长江南通段非法捕捞高发态势已被明显遏制。”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陈栋介绍道:“但由于近年来长江刀鱼资源严重枯竭,价格不断走高,动辄数千元一公斤的高价使得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暴利选择铤而走险非法捕捞刀鱼。”

  长航公安南通分局“长江禁渔”领导小组经过深入分析,敏锐感知到,部分非法捕捞犯罪方式已经由单人单船作业向以家庭、地缘关系为纽带结成团伙的方式转变,并围绕高附加值渔获物进行作案。该类犯罪分子反侦察意识强,作案方式愈趋隐蔽,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对长江生态的危害性更大。基于这一发现,南通分局“长江禁渔”领导小组迅速调整工作重心,围绕重点时间段、重点人员、关键渔业资源开展侦查工作,不久,一条犯罪线索浮出水面:有人于今年3月下旬、4月上旬在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野生刀鱼!

  果断决策一网打尽

  长航公安南通分局依托与南通市公安局构建的“江地协作”机制,经过侦查成功锁定以薛某某、武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并择机对犯罪团伙实施抓捕。

  就在专案组决定实施抓捕前夕,恰逢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犯罪团伙立即解散、返回盐城市响水县隐匿躲藏。警方未能抓到犯罪现行,犯罪嫌疑人纷纷毁灭证据、相互串供,使案件侦办陷入困境。此时,若再实施抓捕,可能无功而返甚至面临执法风险;不实施抓捕,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的严惩,风声一过,势必卷土重来。面对两难境地,专案组于4月14日连夜召开会议,仔细分析、反复推敲,最终决定立即开展抓捕,彻底打消犯罪分子侥幸心理,传递长航公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决心。

  当天深夜,南通分局会同南通市公安局派出警车8辆、警力30余名赶赴响水县开展抓捕,成功抓获主犯武某、薛某某等4人。期间,在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夫妻及其姐姐、姐夫暂住地蹲守近4个小时的民警始终未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身影。警方推断,4名犯罪嫌疑人已经闻风潜逃回老家天长,旋即连夜兵分两路,一路继续蹲守、一路直奔天长。最终于4月15日凌晨,在距离4名逃窜嫌疑人老家尚不足5公里处抓获陆某某等4人。

  随后,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

  连日审讯突破防线

  早有准备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纷纷负隅顽抗,专案组不断优化审讯策略,严格审讯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相结合,10天内逐一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据交代,犯罪嫌疑人武某等人于3月下旬,驾驶渔船从盐城市响水县到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刀鱼,获利颇丰。为谋取更多利益,武某回响水县与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共谋在长江非法捕捞刀鱼。随后,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带着两条渔船,与武某伙同陆某某、武某某等共13人一同在长江非法捕捞野生刀鱼,共捕获刀鱼15.4公斤,梅子鱼、花鲢、乌眼124.5公斤,并进行销赃。

  “我认识到我的错误了,愿意认罪认罚,以后再也不进行非法捕捞了,还要向那些跟我们一起的渔民进行宣传”,2021年10月18日,站在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的犯罪嫌疑人武某发出忏悔。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切勿抛下渔网,落入法网。

  (来源:江苏公共新闻频道/周健 通讯员/缪阳 葛嘉男 编辑/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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