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南京“好意同乘”第一案调解结案

2021年01月05日 16:42:43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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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如果驾驶员好心开车,免费搭载别人发生事故,司机很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有时甚至是巨额赔偿,但《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善意的供乘人减轻责任。昨天(1月4日),《民法典》实施后,南京首例“好意同乘”第一案调解结案。

  2019年初夏,50多岁的江某(化名)与刘某(化名)等三名同事相约自驾去安徽玩,周末一早,江某便开着新买的越野车带着三人从南京出发,到达安徽后,愉快地用了午餐,就前往景点玩。当畅游在景区大道上时,江某驾驶的越野车突然偏离了大道,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到了水库,除副驾上一名同事自救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后排的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

  当地的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去年,刘某的家属向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庭审中,江某家人的代理人提出江某是出于好意带同事外出游玩,这是一起意外事故。

  江某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所以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江某家人提出愿意承担一定的补偿,但是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这起案件在去年曾两次开庭,双方争议都较大。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原被告也考虑到两位死者生前是好友,同意进行调解。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小娣介绍,“根据1月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规定,对非营运机动车在同乘中发生事故的,除非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驾驶人是可以免责的”。

  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顺利调解结案。法官表示,“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偿性,之前的《侵权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民法典》这么规定是为了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小娣介绍,”《民法典》的这个规定就是为了,在好心做好事的过程中,有一些意外或者非个人重大过失的损失情况下,作为提供帮助的人可以免除责任,从核心价值观上来讲,就是提倡大家在社会生活中能互相提供帮助,而不是让做好事的人承担责任,寒了做好事人的心”。

  法官也提醒,作为驾驶人员来说,始终要将遵守交通法规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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