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南京中院在官方微信公号上发布公告,称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因存在虚假陈述,被部分投资者(股民)起诉到南京中院,南京中院决定对这四起案件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在一定时间内购买上述股票的股民,根据公告要求前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未在公告期内登记但又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代表人诉讼裁判结果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四则公告,就四家上市公司被诉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案件,告知有关投资者将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这也是全国范围内第一次批量启动适用该方式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
江苏作为上市公司众多、投资者众多、市场活跃的经济大省,试点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证券类群体性纠纷,有利于江苏法院推动群体性纠纷高效审理,提升审判集约化水平,降低诉讼成本,更加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