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2016年07月14日 10:59:00 | 作者:沈检轩 | 点击:正在获取...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江苏省检察院今天(7月14日)发布消息,2015年1月至今年6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854件1595人,依法提起公诉759件1306人。其中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667件1162人,起诉集资诈骗罪案件92件144人。

  2016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275件507人,同比件数上升2.23%,人数下降3.8%;依法提起公诉217件404人,同比件数下降9.58%,人数上升10.68%。其中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187件348人,起诉集资诈骗罪案件30件56人。

  省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当前,非法集资案件特点有:

  (一)犯罪手段花样繁多,但万变不离其宗——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作为诱饵非法筹集资金。

  综观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无论是假以项目投资名义,还是以借贷形式筹款,无论是发传单、口口相传、以人传人,还是打电话、发短信,归根结底,被告人均是向不特定的群众许以高额的回报或利息,引诱其参与集资。被害人往往也是被高息或投资的高回报率所诱惑,而忽略了资金的安全性,特别是参与集资后,被告人前期能够兑付承诺的利息,使得被害人深信不疑,有的人甚至之后追加投资,以获取更多的高额回报。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看,被告人给付的年息一般在20%以上,有的高达72%,甚至更高。

  (二)越来越多的被告人注重包装自己——以公司、合作社等作幌子成为惯用方式。

  检察机关办理的绝大部分非法集资案件,有的被告人本身即是某公司、企业的负责人,有的为了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成立皮包公司。从形式上看,这些公司具有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也有固定的办公地点、齐备的办公机构和办公人员,在对外宣传时,往往也是打着公司的旗号,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或投资项目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极具迷惑性和欺骗性。例如连云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少行集资诈骗案,2009年10月,被告人潘少行设立连云港市轩苑养殖有限公司,2011年开办轩苑养殖分场。2011年2月至2013年12月,其以公司名义,以经营养殖场、扩大养殖规模为名,以给付月息2分至5分的借款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共骗取513人存款8700万余元。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潘少行因犯集资诈骗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三)借款式非法集资容易被老百姓当作是一般的民间借贷,迷惑性很强。

  检察机关办理的很多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以资金周转等为名,以熟人之间互相介绍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群众借款。由于都是经熟人口口相传,被告人又出具借款凭据,并约定高额的利息,从形式上看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无异,很多借款的老百姓误认为自己借据在手,债权有所保障。殊不知,超高的利息本身就很难获得法律保障,况且很多被告人将借来的集资款大肆用于个人还贷、消费等,而未用于或仅少部分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或者为返息而拆东墙补西墙,或者以更高的利息放贷,而用于高利放贷的资金收回本身就存在高风险。前述种种情况下,被告人根本就没有能力长期支付高额利息,最后连本金也无法偿还,老百姓手中的借条往往成了一纸白条。例如扬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尚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陈尚梅系扬中市第九届政协委员,扬中知名企业家,2009年至2014年,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生产经营、投资为名,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陈尚梅以出具借款凭证,承诺年息20%、30%不等的方式,向8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2.88亿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1亿余元。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陈尚梅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5万元。

  (四)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此类犯罪新动向,应当引起警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出现了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搭建网络投资、借贷、理财平台,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高息利诱吸引资金,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比较常见的是P2P网贷平台,由于进入门槛低,平台系统搭建容易,近两年社会上出现了大量P2P平台,但因缺乏有效监管,滋生了许多非法集资犯罪。仅今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就受理了此类案件6件。由于这种非法集资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犯罪分子在宣传时有意识的将其包装为一种“金融创新”,极具迷惑性和欺骗性,犯罪初期被害人识别的难度极大;同时由于互联网天然的联通性和递增效应,此类金融犯罪的被害人数量要远远多于传统犯罪。例如,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3年5、6月份,被告人熊刚因生产经营融资需要,伙同他人开办淮安市融鑫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银监部门批准的情形下,以公司名义在网络上成立了“乾坤贷”P2P网贷中介平台,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宣传并吸收社会公众存款6200余万元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截止审计日,有169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有740万余元不能退还。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熊刚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五)巨额集资款追回难,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上访事件多发。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犯罪一般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多,涉及地域广,集资额特别大,动辄上千万,甚至达到数亿元。案发大多因为被告人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因此案发以后,因为集资款往往已经被被告人使用殆尽,被害人除了已经领取的少额利息,大量的本金难以追回。由于资金流向不清、账目不全等,给此类案件取证和认定等带来重重困难。因此,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办案期限一般较长而能挽回的损失却有限,被害人往往对办案机关不理解、不满意,极易引发上访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标签:正在获取...

来源:荔枝网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