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盗窃罪的李某,于2004年7月20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4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8月释放后,不思悔改的李某伙同张某因犯非法拘禁罪,日前被阜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阜宁县阜城镇一家茶社门口碰到邱某,因邱某差李某一万元债务,为了向邱某索要债务,李某又叫来被告人张某,一同将邱某看押在阜宁县阜城镇某宾馆房间内,并对邱某实施殴打,直至去年12月1时许,邱某被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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