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天为止,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满半月。记者今天从消协部门了解到,在汽车消费领域,消费者关于汽车召回的费用问题咨询的最多。因为新《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何理解这个“必要”的费用”?
“我是泰州的,我这次买的奇瑞汽车要召回,我想我要消除缺陷所以要开到4S店去维修,但是我来回比较远,这个费用谁承担?我现在就是感觉《消法》里面的19条描述上有矛盾。”
面对消费者疑惑,南京市玄武区消协秘书长孙育浩认为,新《消法》中所明确的“必要的费用”,其实包含了很多内容:
“这个东西是很广义的,它是赋予消费者一个很广泛的想象空间,就是说,你只要想到的合理的费用,你都可以依据法律去主张。比如,我上班很远,必须要开车上班,那你4s店或厂家应该支付“我在这个城市中租同等价值车辆的租赁的费用”。(记:)那如果我住在河西,4S店在江宁,召回了,那我从河西到江宁这段路程上所花费的费用?这一块你也可以向他们要。”
记者了解到,对于《消法》中所说的“必要费用”,一些汽车4S店也做了预案。南京大明上一家4S店经理表示,如果召回,他们将按照工时来折算补偿的费用:
“(我们给他)每8个工时享受一天的免费代步车,我们会提供他基本上是同级别的车,最高他可以享受60天的代步车。”
尽管这位经理的方案中,并不是以现金的方式给车主结算,但是对比以前,能有这种态度也算是很大的进步了。那么,为何新《消法》不规定“所有的费用都由经销商承担”,而仅仅规定“承担必要的费用”呢?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分析,这是为了防止一些消费者过度维权:
“它是这样,“必要的费用”,法律也不能给你一一列举。那么必要的交通费用,运输费用是需要的吧?消费者如果因此而请假的误工费,你是不是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呢?对于消费者来说,跟召回不相关的费用, 那肯定不是“必要”,不能漫天要价。”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