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欧阳晨雨
(作者欧阳晨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7月10日上午,河南“殴打20年前班主任”案宣判。根据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常太(化名)寻衅滋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太当庭表示上诉。
男子当街拦路打老师事件,从视频流出至今,始终处在舆论热议的漩涡当中。孰是孰非,议论纷纭。如今判决已出,虽然不是最终的结果,但仍然向我们传递了许多重要的信息。
从事实经过看,被告人的确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恶劣情节,特别是有关视频在网上传播后,更对被害人造成了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从《刑法》规定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量刑区间,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由于被告人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因素,可以酌情轻判。因此,法院的这一判决,算是中规中矩。当然,被告人对这一罪名和量刑有异议,仍然可以上诉。
这个案子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不可取。判决出来后,有人觉得街头打老师竟然会获刑1年半,是不是太重了?实际上,这恐怕是因为一些人的内心深处并没有意识到暴力的危害。对于自己不喜欢的人或遇到令人厌烦的事,冲上去用拳头解决问题固然“爽快”,但是,冤冤相报何时了,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面对纠纷,最好的办法是用法律的武器来定纷止争。你打我一拳,我踢你一脚,这种暴力思维只能带来暴力的泛滥,最终导致“谁强谁有理”的不堪后果。
从老师一方来说,也同样如此。如果在学生年幼的时候,老师用暴力的方式去“教育”学生,那么他实际上种下了一颗暴力的种子。这颗种子遇到适当的“水土”就会蓬勃生长,终有一天会再以暴力的形式来“教育”老师本身。用打骂来规范学生的行为,固然似乎“见效”快,但它对学生的伤害却是难以估量的。像常太这样20年后仍然耿耿于怀,可见这些年来,他的内心始终笼罩在老师体罚的阴影里。我们不认可常太的暴力报复行为,但这份暴力中,是否也有这位老师的影子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施暴者与受害者的角色,存在着微妙的交叉。
当然,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常太与其班主任当年的恩怨,我们今天并没有清楚地知道,也很难判断是非。很多人同情常太,实际上是代入了一些额外的感情,将自己所听说的、甚至是想象到的教师施暴事件与“当街打老师”事件融合在一起,把很多本不属于这个案子的情绪带入到对这个案子的判断中去。如何排除这些情绪的干扰,也值得注意。
刑罚的目的,不光是为了惩罚,教育也是刑罚的重要目的。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不能允许发生当街打老师这样有违法律、有悖伦理的现象,更遑论在网上传播泄愤。对于类似违法犯罪行为,要依照法律进行惩处,至于定罪量刑是否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可以讨论。一个天理、人情、法理交融的判决,既能惩罚和教育违法者,又能弥合双方撕裂的创伤,还能对整个社会昭示鲜明的态度:对暴力坚决说不。
因为常太当庭表示上诉,因此,这个案子现在仍未尘埃落定。即使是到了终审判决之后,这一事件仍然值得我们思索,如何使用自己的力量,如何控制自己的力量,如何解决纠纷……不管是对于谁来说,这都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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