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公正司法都在捍卫法治信仰 —— 昆山“8.27反杀案”的启示

2019年06月16日 09:27:00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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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公正司法都在捍卫法
信仰

  —— 昆山“8.27反杀案的启示

          主创人员:徐蕾 甄军 张泽宇 沈亦洋

  【导语】今天是国家宪法日,也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有时候,一起典型案件,往往能成为一堂生动的全民普法课。今年8月27日发生在昆山街头的一起反杀案,无疑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例。砍人者反被杀,如此案情实属罕见。案发后,关于当事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更是引发了全社会的大讨论。而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这甚至是一个可以载入中国法治历史的里程碑式的案例。今天,就让我们再次来回顾并探讨昆山“8.27反杀案”带来的启示。我们究竟能从中看到中国法治进程怎样的变化?它又将对未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CG201891日下午5 昆山市公安局

  【字幕(同期声)】于海明 我们是昆山市公安局民警  刑警大队的 现在对你宣布依法一个决定 我们现在对你解决取保候审 这是解决取保候审决定书  你看一下 这个是案件撤销决定书  你看一下

  【配音】91日下午5点,在昆山警方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那一刻,在沮丧、懊恼、恐惧中煎熬了整整五个日夜的于海明,恍若绝处逢生,放声痛哭。

  【字幕(同期声)】于海明 案件当事人

  感谢国家 感谢人民政府 感谢人民警察对这件事情 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配音】从涉嫌故意伤害到无罪释放,于海明,经历了他人生中最跌宕起伏的5天。

  【配音】827日晚9点多,于海明像往常一样,从酒店打卡下班。骑着自行车前行不一会儿,就到了震川路和顺帆路交界处,也就是事件发生之地。

  【字幕(同期声)】于海明 案件当事人

  骑了20米以后 我就在桥面中间底下平台上停下来了

  【配音】突然,一辆宝马车疾驰而来,强行并入非机动车道。接着,汽车上先后下来一男一女,双方开始理论。而等宝马车上的第三个人,也就是司机刘海龙也从车里冲出来后,气氛一下子变得紧张起来。

  【字幕(同期声)】于海明 案件当事人

  跑下来 冲着我 打我 反正个子不太高 光头吧

  【配音】事后经过警方调查核实,刘海龙当时属于酒后驾车。

  【同期声】刘强强 案件当事人

  我让他在门口找代驾  他不找  他喝了酒  谁都拉不住

  【配音】刘海龙对于海明多次击打,于海明连连闪躲。

  【字幕(同期声)】于海明 案件当事人     

  我说你们太欺负人了吧 我就讲了这个话

  【配音】眼见于海明开始反击,刘海龙转身跑回宝马车居然拿出了一把双刃长刀,并连续用刀猛击于海明的颈部、腰部和腿部。

  【同期声】于海明 案件当事人

  脑子一下子就蒙了 我觉得我要死掉了 

  【配音】突然,刘海龙的刀脱了手。情急之中,于海明抢先一步从地上捡起了刀。

  【同期声】于海明 案件当事人

  我就拿刀挥他  当时感觉人跟疯了一样在那  我说太欺负人了

  【配音】短短7秒,于海明挥出去五刀。刘海龙的腹部和胸部被刺中,他转身跑向宝马车。于海明追了上去,又砍了两刀,但没有砍中。随后,刘海龙跑向宝马车后方的草丛里。于海明打开车门,拿出刘海龙的手机装进兜里。

  【字幕(同期声)】于海明 案件当事人

  当时很害怕 就怕他叫人再过来

  【配音】砍人事件发生十多分钟后,昆山警方赶到现场。这时的于海明正蹲坐在路边,刘海龙已经倒地。一个多小时后,刘海龙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于海明被刑事拘留。与此同时,昆山警方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字幕】李晓明 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理事 苏州大学刑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作为刑事诉讼的改革来讲 现在鼓励推动检察机关提前对这些案件介入 介入有什么好处 实际上使侦查机关 它的办案方向更加明确 提高司法的效率 使案件的办案质量能够更高

  【同期声】王勇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

  这个案件整个证据 相对来说不是特别复杂 但是怎么认定这个事实 可能争议比较大

  【配音】

  就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展开调查的同时,这起案件的监控视频从事发第二天开始,就在网上热传开来。网民纷纷谴责刘海龙持刀伤人的行为,而将夺刀反杀的于海明称为打黑英雄。

  【字幕】网友:人在做天在看,宝马车主咄咄逼人,只能说是自作孽不可活! 

  网友:正当防卫,为民除害,英雄!

  【同期声】小郑 网民 

  我觉得“龙哥”(刘海龙)挺过分的吧 他算是罪有应得 如果这个社会上 大家都拿刀随便砍人的话 那这个社会就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了

  【配音】和小郑一样,网上的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了于海明这边。然而,对于法律是否会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谁也没有定论。事实上,在法律界,对于于海明的行为,专家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同期声】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

  我们从当时网络传播的视频来看 这个不法侵害 似乎好像已经结束了 结束之后 自行车男 仍然进行追杀 追砍 这种情况下 不是正当防卫的问题 直接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甚至是故意杀人

  【字幕】汪明亮 复旦大学刑法学教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因为特殊紧急情况下 于某砍了两刀 如果不追的话 对方回到车里面 会不会开车撞他 会不会还有刀 会不会还有枪 都有可能性 所以说你让于某在这种时候作出判断 不法侵害就结束了 就不能追了 这是不符合具体案件的认定要求的

  【导语】由于互联网的快速传播,这起案件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不得不说,这本身就体现了法治的进步,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而回到案件本身,由于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当时案发的情形,这起反杀案的事实其实已经非常清楚了。但无论是公众还是法律界人士,都对案件的最终判定莫衷一是。这也给了办理这起案件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巨大的压力。

  【同期声】王勇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

  本案社会各界关注的压力比较大 我们其实做过一个舆情统计 这个案件 在三天的时间 在网络上总的点击量突破了10亿次 属于现象级的案件 这样的话 对我们司法机关存在一定的压力 但是一方面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听取民意 另一方面不能为民意所左右

  【配音】从8月29号开始,王勇带着检察院的公诉人员每天奋战十多个小时,撰写两万多字的材料,对本案涉及的各种法律观点进行逐一剖析。

  【同期声】王勇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

  每一种观点 道理在哪里 我们既往过去的司法实践 怎么认定 理论上怎么看

  【配音】王勇告诉记者,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五个条件。既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后制)就本案而言,刘海龙持刀攻击于海明,于海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是不争的事实。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于海明抢刀后连捅刘海龙数刀,并进行了追砍,最终导致刘海龙死亡,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

  【同期声】吉强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追击的行为与之前的几刀是一个连续的连贯的过程 时间都很短 前五刀时间只有7秒钟 追击也是紧接着发生的 而且追击行为并没有刻意砍中对方刘海龙 特别是最后一刀在车子边上 视频监控也很清楚 如果这一刀他要砍刘海龙 应该是能砍住 他没有砍住 而是砍在车上

  【配音】警方在反复查看监控视频后认为,于海明夺刀反击是遇到不法侵害时的正常反应。

  【同期声】吉强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作为于海明来讲 当时是吓跑对方 他还是出于自卫的心态 不想让对方再有任何机会 对他进行一个伤害 所以我们就认定他是正当防卫的一个行为

  【配音】警方之所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还有一个补充条款。

  【同期声】汪明亮 复旦大学刑法学教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按照刑法二十条第三款 对行凶 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等 这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我们防卫人甚至可以用最极端方法致对方死亡 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把这个称为无过当防卫 或者特殊防卫权

  【同期声】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

  拿着管制刀具在人家身上击打 这个很明显是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把这个行为认定为行凶行为 我觉得是没有问题的

  【同期声】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如果这个行的话 特殊防卫的前提就形成了 前提形成以后 他进行的反击 构成特殊防卫没有过当 没有任何问题

  【配音】法律专家介绍,当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拥有无限防卫权。即便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在以往司法案件的实际审理中,这一条款实际上很少被用到,几乎成了“僵尸条例”。

  【同期声】汪明亮 复旦大学刑法学教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这一类 跟正当防卫有关的案件 最后多数都是判有罪 按照防卫过当来处理 一般给他定故意伤害罪 判个三五年 这是比较常规的做法 这个也是学者为什么关心 一般民众为什么关心 一个重要的方面

  【同期声】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

      公民传统理念里面 以命偿命 杀人偿命这种观念 根深蒂固 你杀人了 要偿命的 至少要受到处罚的 所以很多情况下 明明是正当防卫的案件 最后以防卫过当来认定 追求防卫人的刑事责任

  【同期声】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有时候叫摆摆平 如果都是按照这样来 我们刑法当中设立正当防卫 这个制度本身就形同虚设

  【导语】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公诉案件中,正当防卫辩护成功率只有千分之一左右。8月29日江苏检察在线的发文也指出,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该文也调侃道:正当防卫还得靠跑。法律法规束之高阁,法治就无从谈起,这也是各界高度关注此案的重要原因。那么,昆山警方和检察机关对于这一案件,最终将给出怎样的裁定呢?一些业内人士表示,这其实不仅关乎于海明的个人命运,也关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

  【配音】对于绝大多数公民来说,于海明,就是他们中最普通的一份子。大家关心的是,当守法者遇到了不法者奋力反击,却造成不可控的严重后果时,法律的天平究竟会倾向哪里?

  【同期声】采访市民 

  如果我自己骑电瓶车  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办

  担心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自己人身受到威胁

  感同身受吧 自己也随时可能碰到这种事情 所有说大家就有这种共鸣吧

  【配音】事实上,一起起司法个案的实践,也将成为社会行为、价值观的风向标。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中,小伙儿搀扶老人反成被告,最终因为没法为自己举证,导致还要赔偿4万多元。这一判决就曾引起很大争议,并且影响深远。从此,路见摔倒老人要不要搀扶,似乎成了一道世纪难题。

  【同期声】市民

  现在很多人都不敢扶老人了

  就怕讹你钱 说你把他弄倒的 让你赔医药费什么的。

  之前像帮助老人是一种美德 现在有些老人跌倒 有些人可能就因为那件事情的影响 就不敢去帮助他们 所以对社会的风气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配音】专家指出,法律法规具有规范性,也具有引领性,体现着鲜明的社会价值导向,直接影响着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长期以来,正当防卫相关法律条例的迟迟得不到适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公民整体的正当自卫意识,伤害了法治的公平正义。让老百姓面对不法侵害时,平添了种种后顾之忧。

  【同期声】汪明亮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复旦大学刑法学教授 

  因为刑法中正当防卫这么一个制度没有很好地适用 导致了好人怕坏人 不敢 不愿意去正当防卫 为什么 因为风险非常大

  【同期声】王勇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

  天理和国法 人情其实在很大限度上是统一的 天理国法人情如果出现了三者之间的不统一 那可能是我们解读和适用法律过程中 出现了问题

  【配音】经过昆山公安和检察院连续多天的详细调查与分析,最终,在案发第五天,也就是9月1日下午,昆山公安、昆山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给予本案准确、果断、高效的“一锤定音”。在案件基本情况、侦察认定事实、案件定性及理由等予以一一明确前提下,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同期声】王海东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副主任  

  我们从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来看 法律也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我们认为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

  【字幕】李晓明 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理事 苏州大学刑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我们法律上有一句话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昆山在处理这个案件的时候 能够这么短的时间内看准了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准确的判断和认定事实 甚至宣布结论 就是我认为这确实是一种执法和司法上理念上的进步 该认定的要果断地认定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体现了执法和司法的公正

  【同期声】王勇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

  我们一方面这个案件要快速有效的处理 另一方面 要保证它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能够成为一个铁案 能够为未来的类似案件 提供足够的借鉴

  【配音】在本案认定结果公诸于众的那一刻,很多人长长舒了口气。

  【同期声】市民

  以现在这个判决的话 对我们老百姓有很大的鼓励 碰到这种事情 能站出来 自己保护自己

  【同期声】市民

  这个事情对普通市民促进性也大的 感觉到我有这个底气  维护自身的权益了 不再躲在后面 怕这个怕那个了

  【同期声】黄建洪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真正好的法律 好的法律体系 包括好的判决 它是应该要促进维护和发展 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核心价值观体系的 一个国家 它是需要有理念的 它是要有思想灵魂的 它需要有文化的主轴的 也就是它是支撑社会发展 在一个国家结构下面的一种粘合剂和润滑剂 没有它可能就会缺乏凝聚力 没有它可能就会缺乏精气神 没有它我们可能就缺乏我们对未来的憧憬和我们对当下的坚守

  【配音】事实上,昆山反杀案认定之后,91日,江苏省检察院就发文指出,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9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其中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将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期声】汪明亮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复旦大学刑法学教授 

  立法原来的意图就是要体现惩恶扬善的价值追求 鼓励民众与暴力犯罪作斗争 一个案件的进步为整个法治中国的构建 是一个重要的推动的力量

  【同期声】黄建洪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法治运行到最后 它一定是最大的德治 它需要人的品德 需要制度的美德 需要二者的融合 那么这样的话 就会形成一个很好的一个格局 也就是说良法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促进人们个体权益的发展 促进人们在个人品德 社会公德 家庭美德里边能够发展出来 法律与道德在这个层面这种关系 它就形成了一个融合关系 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与我们良善的生活与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 它就连接起来了

  【导语】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昆山反杀案高效办案,回应民众关切,倡导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说实现了情、法、理三者的高度统一,诠释了司法公开、司法定力和司法价值。我们期待,在中国法治进程中,这样的司法实践能越来越多,那么,法治力量就会越来越深入民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会通过一个个公开公正的司法实践,成为全民的真诚信仰。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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