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因为污染了环境,江苏省政府作为单独原告起诉了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企业赔偿5400余万元环境修复费。今天上午,这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案件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同期声:审判长 顾金才
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费、赔偿评估费,上述费用合计5482.85万元
解说: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9号,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经理杨峰非法将公司生产的102.44吨危废物废碱液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洪生处置。最终这些废碱液被李洪生直接倾倒到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并先后造成靖江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法院审理后认为,"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担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做出了一审判决。
采访:审判长 顾金才
这个案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效以后,在全国来讲,以省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第一件案件,那么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有第二例判决的。
我要说两句